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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(修订)

作者:时间:2019-04-10点击数:

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担负着面授、辅导答疑、指导实践等任务,为表彰在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,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评选条件

(一)具有高校教师资格。

(二)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热爱学生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。

(三)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努力进行教育创新,在教学改革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。

(四)在教育教学研究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,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。圆满完成科研工作量,科研业绩突出。

(五)严格遵守《学院教师工作规范》。

二、评选办法

(一)个人申请。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学校评优工作安排,按时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,并提交相应业绩材料。

(二)单位推荐。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,在充分发扬民主,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原则的基础上,按10%比例确定推荐候选人。

(三)研究确定。学校对优秀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的结果进行研究,确定表彰人选。

(四)公示。评选结果在学校公示一周。

(五)表彰。学校每年在“教师节”期间,对当选的优秀教师予以表彰

三、名额分配

优秀教师名额占任课教师总数的20%。

 

二〇一七年九月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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